席之地的各国领导人,应该捍卫独立自主的立法与司法体系,维护民主、人权和法治。但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国家及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系崛起并占据主导地位,不过是晚近才成形的局势。欧洲法律所取代的,是达·伽马到访印度时早已存在,甚至还曾被罗马人仿效的古老律法。当今世界大多数法律体系的形成,绝非历史的必然。
历史上的大多数法律,都与人们眼中现代国家的法律标准范式相去甚远。它们并不总是以固定的领土边界为界限,而是经常与商人或宗教学者一道前往新的天地,并与当地的习惯和规则共存、混同适用。更重要的是,法律和宗教往往没有区别。特别是在印度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传统中,法律规则已经不知不觉地化为道德与宗教指南。许多古老的乃至某些直到最近依然适用的法律,根本无视效率、权威和效力等基本要求。历史上,许多法官视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为无物,大量立法从未得到执行。然而,那些高度不切实际的法律规定,仍被无比仔细地抄写在价格不菲的羊皮纸卷上,或者被一笔一画镌刻在石板和泥板之上,即便它们实际上无助于社会的平稳运行。历史学家们一再猜测古代法律的创设意图。有时,这些法律似乎只是在试图复制某个更古老或更伟大的文明,然而,达·伽马遇到的中国商人、印度国王和穆斯林苏丹,都对古代法律制度所设定的规则敬畏有加。他们所奉行的法律,也只是自四千多年前首次出现以来屡试不爽的统治术的最新示例。
最古老的法典出自美索不达米亚,那是一片夹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沃土,大体位于今伊拉克境内。公元前3000年,乌尔王命令书记官在一块泥板上刻下法典,并借此昭告四方,应许其民,施以正义。几个世纪之后,位于中原地区的华夏领袖在竹简和青铜器上刻下表意的象形文字,列出一长串严刑峻法。他们的继任者采取了同样的方法,以训诫人数不断膨胀的臣民。与此同时,在恒河平原,印度学者正在根据吠陀的古老智慧制定宗教仪轨。公元早期,婆罗门将梵文字符刻在贝叶上,创造了印度教法的基础文本,也就是法论。后来的印度教领袖们走遍整个南亚,努力说服像卡利卡特的扎莫林王室这样的统治者遵循印度教仪轨,推行印度教法,希望借此引导一众信徒走上道德之路。
美索不达米亚、中国和印度的基本法律体系,在语言、逻辑和目的上各不相同。美索不达米亚国王承诺为人民伸张正义,制定了普通人至少在理论上可以参照适用的行为规则。中国统治者通过设立刑罚制度,维持开疆拓土后的社会秩序。印度婆罗门则试图引导普通人信奉教法,也就是印度教传统所捍卫的宇宙秩序。尽管上述三大法律体系都堪称独树一帜,但如果综合来看,它们为后续出现的各种法律提供了某种共同的范式。可以说,现代国家的最高成就,便是在当今主导世界的法律体系中融入这三大传统法律体系的要素,但这一切直到好多个世纪后才得以发生。这些传统法律体系形成的同时,立法技术也传播开来,它们鼓舞着志向迥异的国王和统治者,也为更基层的地方领主、村镇乃至宗族成员所接受。
最早的法律相当实用且世俗。从表面来看,立法服务于试图管理复杂社会的统治者,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人们的共同生活,比如杀戮、伤害、盗窃和通奸等情形所引发的各种紧张关系。就像人类历史上大多数时期那样,这一时期的法律还规范了财产的使用,以及产权、继承、家庭关系和对儿童的责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律会被用来应付奴隶制所导致的恶果,也会制定用赌咒发誓、酷刑试炼等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则。千百年来,统治者逐渐意识到,法律是管理海量国民的有效工具。中国皇帝、印度王公和伊斯兰哈里发都曾进行人口普查,测绘田地牧场,并使用法律对家庭进行分类、征收赋税,以及组建军队。村民或宗族会议往往也会制定乡约,以规范社会行为,解决争端。
然而,早期法律创制者的目标却并非仅限于实用。美索不达米亚国王将立法包装在宏伟的宣言中,向人民承诺践行社会正义的同时,也在祈求诸神的恩惠。古代中国皇帝宣称他们通过执行法律来维持寰宇秩序。印度的婆罗门解释说,他们建立规则,旨在引导人们按照印度教法的要求行事,而这正是世界的理想秩序。其他一些受人尊崇的法律往往也以相当令人费解的方式脱离实际,包括从《旧约》衍生而来的教法原则。尽管受到美索不达米亚传统的启发,即立法乃是世俗统治者的工作,但以色列的祭司所追求的,显然是宗教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