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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24年3月18日萧美琴于当选副总统之后,在5月20日正式就任之前,应邀访问捷克三天。由于我国外交处境受到中国打压,因此正副总统正式就职之后比较少有机会出访,反而在就职之前以“副总统当选人”身份访问无邦交国,不失为一突破中国外交封锁的良好策略。
近日捷克军情局向媒体透露去年三月之惊人事件:中国驻捷克之外交人员驾车跟监萧美琴车队,闯红灯试图冲撞车队,欲对“萧副总统”发动“示威式动能行动”(demonstrative kinetic action)。由于中国计划中的袭击并未成功,且事隔一年捷克媒体才报导此一事件,因此国内竟有媒体认为是“假新闻”,或揣测这是捷克政府为了配合民进党政府的大罢免而炒作的事件。
首先应先澄清的是:捷克军情局是捷克之国家机关,它的行为是捷克的国家行为,如有造假,则须由捷克对中国负担国际法上之国家责任。此外,它所透露事件的加害人,明白具体指出是中国驻捷克外交人员所为,这等于是指控中国外交人员是犯罪行为人。值得注意的是 中共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并没有否认该项指控或反控捷克军情局散布假讯息损害中国名誉,而是呛声“台湾没有副总统”或反指控“捷克违反一中原则”。
因此这个事件不可能是捷克军情局造假,或捷克甘冒负担国际法上之国家责任的风险,而只为了配合台湾的大罢免?特别是下手攻击之行为人被具体指名是中国外交人员,这根据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including Diplomatic Agents)(简称为外交官保护公约,以下同)第2条之规定是犯罪行为人,这种指控非同小可。
在和平时期(非战争期间)暗杀或袭击出国访问的国家元首在国际法或国际关系上都是极为严重的大事,由于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之地位,因此对国家元首之袭击,如同在公海上对于同样具有主权豁免之军舰或军机之攻击那样,将被定义为侵略(参见联合国大会3314号决议),而使得被害国取得宪章第51条之自卫权。
1993年连任失败已经下台的布希(George Bush)总统(老布希)访问科威特期间,伊拉克总统海珊(Saddam Hussein)策画暗杀布希之行动,虽然被科威特当局及时破获,但当时的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就还是以战斧导弹对伊拉克情报局采取军事反击行动,主张“前总统布希遭受到攻击就是美国遭受到攻击,而因此行使宪章第51条之自卫反击权”。
不过,萧美琴捷克遇袭事件在国际法上应如何定位?却不容易说清楚。副总统当选人尚未就任,是否为国家元首?中国外交人员撞车之企图是否为“武力攻击”?是否尚未达到此种武力攻击暗杀之门槛?无论总统府、陆委会、或外交部都谴责中国违反国际法并要求中国道歉。但到底是违反何种国际法?以及中国是对捷克违反国际法?还是对我国违反国际法?则没有具体指明。究竟此种暗杀或袭击事件违反何种国际法?以及被害国家在国际法上可以采取何种反制措施,如果中国驻捷克外交人员之袭击事件尚未达到此种“暗杀”门槛,则我国应该如何回应?
二、国际法上之领土原则禁止一国之国家机关在他国领土上行使高权
根据国际法上之领土主权原则,在一国领土上只有拥有该领土主权之国家才可以行使排他性之公权力。一国之国家机关即使要追捕逃亡外国之本国国民,亦不得直接在该外国领土上行使公权力抓人而只能请求引渡。如果一国之国家机关于外国领土上暗中行使高权行为,例如劫持(掳人)或杀害处于该外国国土之私人(普通本国国民或外国人),就构成了违反国际法之领土主权的侵害。
比如1960年以色列情报局干员在阿根廷绑架前纳粹艾希曼(Eichmann)回以色列受审,以色列就因此侵害了阿根廷之领土主权。中国驻捷克外交人员是中国之国家机关,依此,他也不得在捷克领土上对任何私人施加任何暴力,否则就构成违反国际法上之领土主权(领土完整性)尊重之原则。该中国外交人员对于普通私人尚且不得攻击,对于捷克接待之外国官员更加不可以驾车冲撞,意图暗杀或实体攻击,无论是否既遂,除了同样违反前述国际法原则之外,另外还可能违反了《1973年外交官保护公约》。
三、中国驻捷克外交人员之施暴行为是否适用1973年外交官保护公约
国际法对于出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元首、外交部长、以及驻外之外交官除了享有一般国际法上之元首豁免与外交官豁免之外,关于其人身安全自由与尊严之保护,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外,另外于1973年之《外交官保护公约》进一步对于暗杀与施暴前述人员之行为定性为犯罪,而课缔约国以义务,必须对于行为人加以处罚。
捷克军情局证实,监控到中国情报单位曾试图对“受保护人物”进行具破坏性行动。这里的所谓“受保护人物”明显是引用1973年之外交官保护公约之“受国际保护之人物”(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根据该公约第1条之定义,所谓“受国际保护之人物”包括a款之在外国境内之国家元首、政府元首、与外交部长以及b款之国家或国际组织之代表与官员,在行为时与行为地点根据国际法有权获得特别保护,保障其人身、自由、或尊严不受任何攻击。
2024年3月18日萧美琴是我国副总统当选人,副总统是否为国家元首?根据公约起草者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委员会)之解释,是指根据系争国家内国宪法履行国家元首职能之人。而根据我国宪法总统是国家元首,副总统是备位总统,其职权同于国家元首之总统。因此副总统也属于国家元首。问题在于萧美琴访问捷克时是副总统当选人,尚未正式就任。我国也是刻意利用这个空档(尚未属于正式的副总统身份),而出访捷克。中国的这次追车事件,非常有可能打算将计就计,利用这个暧昧不明的身份空档来操作,以恫吓的方式警告捷克与台湾,来堵住这个弹性外交的出击。毛宁的呛声:“台湾哪有副总统”?似乎是在辩解:“中国没有违反该公约”。
不过,该公约不是只有保护“国家元首”,而是在第1条第1项第b款也保护“国家之代表与国家之官员”((b) Any representative or official of a State)。虽然萧美琴于2023年11月就已经辞去驻美代表一职来竞选(因此她访捷克时已经没有国家官员一职),不过她到捷克来访问,不可能没有经过当时担任总统之蔡英文的授权,因此似乎可以解释为她是蔡总统之代表来捷克(或特使)。
根据前述第六委员会的解释,第b款之人物涵盖的范围相当广,甚至可以被解释为涵盖任何享有任何程度的司法豁免权的人。捷克军情局也以“受保护人”来指称,可见捷克即使不是适用第a款的“国家元首”,则也是适用b款之“国家代表”来认定萧美琴是该公约第1条之“受国际保护之人”。因此对于中国外交人员之逼车行为仍有外交官保护公约之适用余地。
四、中国外交人员之行为是否构成《外交官保护公约》第2条之犯罪?
捷克军情局发言人杨.佩伊塞克(Jan Pejšek)将中国外交人员之行为称为是“示威性动能行为”(demonstrative kinetic action)。他说“该行动的意图显然是要去撞击萧美琴之座车(kinetic action),但他也同时强调“这一阴谋并没有‘超出准备阶段’(demonstrative)。因此捷克军情局对该事件之定调是一种透过撞车来进行“恐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公约所规定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