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的是,仅仅是上述客观证据,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证据链所形成的法律事实上,就足以动摇到泸州警方的“排除他杀”的结论。如果我们进一步的暂时忽视可靠性或多或少存疑的证人证言,仅以现场勘验、尸体法检的固定证据为基础,我们甚至无法认定赵某的尸体所在位置,就是赵某死亡的第一现场。因为逻辑和自然现象的常识,无法支持警方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