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中共公、检、法、看守所为了阻挠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公正辩护,二零一八年之前,就用双备案的形式为律师会见当事人、行使辩护权设置障碍,即要求律师在代理所谓敏感案件时,需分别向律师所在地的司法局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司法局办理备案手续。由于同时涉及两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