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凯西案”中所谓的“自由”,本次多数意见书中反驳道:在解释第十四修正案中提到的“自由”含义时,我们必须防止人类的自然倾向,即把该修正案所保护的内容,与我们自己对美国人应享有自由的热切看法相混淆。这就是为什么法院长期以来一直“不情愿”承认宪法中没有提及的权利。
根据多数意见书,大法官们认为,衡量是否是一种权利,关键在于其是否深深植根于历史和传统之中。堕胎权不能证明是一种基本权利,诉诸于“自治权”(是“个人尊严”)来为堕胎辩护,太离谱了。如果依照这样的标准,那么非法使用药物、卖淫等也可能变成基本权利。
多数意见书还提到,堕胎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道德问题,宪法并不禁止每个州的公民管理或禁止堕胎,罗伊案和凯西案的裁决僭越了这种权力,而且导致了许多重要但互不相关法律理论的扭曲。
“罗诉韦德案”和“凯西案”的后果
根据古特马赫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的数据,自1973年以来,估计有6000万未出生的胎儿被堕胎,相当于纽约和加利福尼亚的人口总和。在很大程度上,这应该归因于罗案。
罗案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将几乎所有堕胎政策相关问题,从美国人民手中夺走,交给非民选的法官。罗案成为左派堕胎“先例判决”的护身符,制造出一个法律雷区,在近50年里堕胎权被视为不可侵犯,每一次都受到该裁决的保护。
罗案后,美国司法陷入一边倒的局面,支持堕胎被允许写入法律,而反堕胎的法律却处处受阻。
比如,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是美国保守州限制堕胎的一种法律,只要胚胎或是胎儿可以检测到心跳时,堕胎即属非法。而通常情况下,自怀孕六至七周起,就可以检测到胎儿的心跳。
2013年北达科他州通过第一个心跳法案,由于1973年“罗诉韦德案”判例,被视为违反宪法。接下来的2018年及2019年,许多州相继提出心跳法案,但立即被堕胎支持者起诉,结果无一例外,这些心跳法案一个接一个地被法院以罗案判例推翻。
在反堕胎的法律被推翻的同时,几个民主党蓝州控制的州议会,却可以颁布法律,扩大了在所有九个月的怀孕期间进行堕胎的机会。
2022年6月24日,在华盛顿特区,美最高法院推翻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结果后,支持堕胎权和反对堕胎权的人士挤满了美国最高法院前的一条街道。
罗案并没有解决堕胎辩论,而是火上浇油。使得在其后的近五十年,堕胎问题变得越来越两极分化,恰恰表明罗案的法律裁决,是多么的脆弱,而且还影响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使司法机构陷入无休止的争斗。
罗案不仅腐蚀了法律,还严重损害了美国政治。其结果导致支持和反对的双方,将所有政治能量,投入到争夺最高法院控制权的斗争之中,堕胎问题党派化在大法官的提名和确认过程中变得越来越明显,没有妥协的余地。双方还将力量投入到总统和参议员竞选中,成为一场没有底线的激烈厮杀,大法官和其家人面临骚扰和其它暴力威胁,包括谋杀。
最高法院回归本位
美国奉行普通法,遵循判案先例,也就是说,法官判案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最高法院具有宪法解释权,其判决与国会立法具有同等分量。
通过国会立法确定一种新的法律,都必须经过两院的投票批准,然后由总统签字,比较困难。相比之下,最高法院判决可以绕开这些障碍,成为左派推行政治议程、争取“权利”的捷径,通过大法官以“判例”形式,将左派的意见变成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在美国三权分立中最弱的一环的最高法院,越来越一家独大,成为类似的准立法机构。
2020年9月21日,位于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
在这个过程中,自由派发展出“活宪法主义”(living instrument)的司法解释,将宪法视为一个“活着的”并不断“进化”的文本,其判例从一开始就在为结论寻找理由,论据、标准和规则不断变化,叙事曲折委屈。例如,在为“堕胎权”寻找理由的过程中,先后就有隐私权、自主权、不当负担等多种说辞。而隐私权本身在宪法中找不到,也是通过解释宪法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
通过对宪法的新解释,左派不断地制造出各种各样过去并不存在,甚至也不敢想像“新”的权利,比如跨种族婚姻权、同性婚姻平等权等等,都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建立起来的。
回到上世纪60、70年代,当时的美国社会摇滚乐、嬉皮士、女权运动、性解放等背离传统的运动甚嚣尘上。美国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公立学校祷告违法、全面允许淫秽信息出版发行的裁决。
这次推翻“罗诉韦德案”意味着,最高法院将回归本位,将堕胎权问题交还给人民选出的代表,不再充当立法机构的角色。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性禁止堕胎,而是说将堕胎权问题交给选民,如果美国人想制定一个全国的堕胎权,可以通过美国国会制定法律、或批准宪法修正案来实现。美国人根据自己的信念采取行动,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他们。他们也可以在自己的州内工作,通过反映其观点的法律。
推翻“罗诉韦德案”也意味着,推行保护婴儿、母亲、巩固家庭的法律,不再有宪法上的障碍。推翻“罗诉韦德案”,无疑是一个司法回顾传统、正本清源之举。